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
原 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世偉
原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
原 告 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
共 同 洪明儒
律師
訴訟代理人
被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
被 告 黃中安
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
被 告 林敬俊
上二人共同 陳錦
旋律師
訴訟代理人
林立夫律師
被 告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
法定代理人 紀金標
被 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
被 告 涂美華
沈聰進
昱奇環科有限公司
上 一 人 紀明志 住同上
法定代理人
被 黃中義
簡麗環
劉若蘭
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 沈聰信 住同上
法定代理人
被 告 侯良杰
上十二人共 葉銘功律師
同訴訟代理
人
複 代理 人 陳政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
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: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裁定,命於本院102年度訴更
字第4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
訴訟程序。茲因
上開事件業因撤回起訴而終結,自應撤銷停止
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