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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補發股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  告 張世興 以上原告與被告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補發股票事件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訴之聲明(原所載訴之聲明不明確)。 二、訴訟標的(即請求之法律依據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鳳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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