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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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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  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原   告 源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豐 上列二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鄭秀珠律師 被   告 鄭淘鴻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,是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13法庭行言詞辯論期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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