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
原 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西斌
原 告 源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家豐
上列二人之共
同
訴訟代理人鄭秀珠
律師
被 告 鄭淘鴻
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
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原告具狀請求
再開辯論,是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下午2
時20分在本院13法庭行
言詞辯論期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杰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