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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  告 林民政       吳瑞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淑敏 被   告 陳富財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 柯連登律師 被   告 員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量喻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     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3 時30,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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