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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   告 李添福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 柯雅藍 被   告 陳潮隆       吳水富       蔡永達       蔡永芳       蔡永賢       蔡許秀枝       蔡玉梅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受告知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受告知人 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受告知人 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「許秀枝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 蔡許秀枝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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