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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  告 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國慶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 廖慧儒律師       陳昱瑄律師 被   告 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0號 訴訟之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 101年12月1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39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書乙份附卷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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