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
被 告 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(原告)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(僅就不利部分之其中1000萬元上訴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5萬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未繳,逕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