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2號
聲 請 人 葉殊成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浩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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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7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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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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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和悅有限公司 │
有限責任彰化第│101年1月25日 │13,380元 │SAO849058 │ │
│ │李昭安 │一信用合作社永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安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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