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宏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7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伸焌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鹿港分│100年7月31日 │114,681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劉炳燈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