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號
聲 請 人 越時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宛蓁
訴訟代理人 劉小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法官 羅培昌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浩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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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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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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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師寶企業有限公│彰化第十信用合│100年9月15日 │80,115元 │AT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蔡志明 │作社大埔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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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仲宇工業股份有│臺灣中小企業銀│100年7月10日 │6,65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施翠蘭 │行彰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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