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
聲 請 人 煒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秋香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7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法官 吳芙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浩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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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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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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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施瑞真 │彰化第十信用合│100年6月30日 │76,300元 │AF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作社溪湖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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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林秋桂 │台中商業銀行秀│100年6月30日 │17,466元 │SS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水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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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三和利企業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│100年7月5日 │2,846元 │LT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陳森維 │行員新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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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台灣七星配電有│第一商業銀行鹿│100年7月10日 │145,30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溫宛蓁│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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