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8號
聲 請 人 環麒鋼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宋淑貞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法官 葛永輝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浩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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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5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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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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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動發實業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│101年7月10日 │795,094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許清福 │行彰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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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億豐金屬工業股│台中商業銀行花│101年6月26日 │326,263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李│壇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蘇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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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蕭蔡雪貞 │彰化第十信用合│101年6月30日 │618,060元 │686454 │ │
│ │ │作社總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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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駿有精機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│101年6月30日 │88,682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曾麗雲│行和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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