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8號
聲 請 人 育隆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玉書
代 理 人 林明佑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法官 楊舒嵐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浩進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顏安浩 │
有限責任彰化第│100年3月15日 │7,875元 │D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一信用合作社大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竹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顏安浩 │有限責任彰化第│101年3月31日 │180,560元 │D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一信用合作社大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竹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大洲管理顧問有│國泰世華商業銀│100年3月31日 │95,000元 │SV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李錦鐘 │行彰新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