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6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嘉鑫壓鑄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嘉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間清償債
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5,026元,應
徵
裁判費新台幣9,5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
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