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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保險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嘉鑫壓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間清償債 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5,026元,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9,5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明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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