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簡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宏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芳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複代理人  蔡明洲 被上訴人  蔡千金 訴訟代理人 蔡麗惠      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一時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