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俊閔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兩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650,68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,00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 月   31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