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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  告 黃建祥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             巷○○○號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      蔡宥渝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豐鐵材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。原告追加依職業勞工保護法第 7條規定,請求被告達豐鐵材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其損害。查原 告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,484,352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35,5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筱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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