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5號
原 告 黃建祥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
巷○○○號
訴訟
代理人 張崇哲
律師
複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
蔡宥渝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號2樓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達豐鐵材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。原告追加依職業勞工保護法第
7條規定,請求被告達豐鐵材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其損害。查原
告
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,484,352元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新台幣35,5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