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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黃建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豐鐵材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814, 74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,52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筱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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