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5號
上 訴 人 黃建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豐鐵材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814,
74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8,52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