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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曾玉娟 相 對 人 永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秀 代 理 人 黃明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派洪再德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自民國101年7月27日加入成為 相對人之股東,持有股數140股,佔全部股數460股的30.43% ,惟相對人財務狀況不公開,曾多次請求相對人提供帳冊及 財務資料,仍未公開,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 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有關檢查人之人選,希望可以選任 廖德英會計師,但如果法院認為公正,選任任何一個人都可 以等語。 二、相對人答辯略以:相對人為家族公司,歡迎聲請人查閱財務 報表,相對人有提供財務報表,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顯無 必要。又依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全年所得額新台 幣7,228,212元,可證明相對人並無異常虧損,故聲請人主 張與事實不符。有關檢查人之人選,請選任公會推薦的洪再 德會計師,因為聲請人推薦的人選,擔心會有偏頗之虞等語 。 三、按繼續一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,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 ,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一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 ,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 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。經查:聲請人主張其為相 對人之股東,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三以上等情,已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公司 基本資料為證,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,應堪信為真實。因此 聲請人依上規定,聲請選派檢查人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至於相對人上開答辯所稱之事由,並不足以阻止聲請人行使 上開權利。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 薦會計師供本院選派,經該會推薦洪再德會計師(通訊地址 :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5樓之1,再德會計師事務所 ),有該會102年12月19日會總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。 聲請人雖推薦廖德英會計師(通訊地址:台中市○區○○○ 道0段000號4樓之3),然亦表示可選任其他公正之人為檢查 人等語,本院斟酌相對人所辯擔心聲請人推薦人選會有偏頗 之虞等語,以及洪再德會計師係美國北德州大學會研所碩士 ,曾任美國職業會計師、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,對 於公司業務、帳目及盈虧情形,應可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 ,亦能免於相對人之疑慮,應為適當之人選,爰選派洪再德 會計師為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相對 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、表冊供檢查。 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、第21條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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