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號
聲 請 人 曾玉娟
相 對 人 永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玉秀
代 理 人 黃明看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洪再德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
財產情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聲請人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自民國101年7月27日加入成為
相對人之股東,
持有股數140股,佔全部股數460股的30.43%
,
惟相對人財務狀況不公開,曾多次請求相對人提供帳冊及
財務資料,仍未公開,
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
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有關檢查人之人選,希望可以選任
廖德英會計師,但如果法院認為公正,選任任何一個人都可
以等語。
二、相對人答辯略以:相對人為家族公司,歡迎聲請人查閱財務
報表,相對人有提供財務報表,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顯無
必要。又依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全年所得額新台
幣7,228,212元,
可證明相對人並無異常虧損,故聲請人主
張與事實不符。有關檢查人之人選,請選任公會推薦的洪再
德會計師,因為聲請人推薦的人選,擔心會有偏頗
之虞等語
。
三、
按繼續一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
,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,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一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
,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
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。
經查:聲請人主張其為相
對人之股東,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
之三以上
等情,已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公司
基本資料為證,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,應
堪信為真實。因此
聲請人依上規定,聲請選派檢查人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至於相對人
上開答辯
所稱之事由,並不足以阻止聲請人行使
上開權利。又本院
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
薦會計師供本院選派,經該會推薦洪再德會計師(通訊地址
: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5樓之1,再德會計師事務所
),有該會102年12月19日會總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
可稽。
聲請人雖推薦廖德英會計師(通訊地址:台中市○區○○○
道0段000號4樓之3),然亦表示可選任其他公正之人為檢查
人等語,本院斟酌相對人所辯擔心聲請人推薦人選會有偏頗
之虞等語,以及洪再德會計師係美國北德州大學會研所碩士
,曾任美國職業會計師、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,對
於公司業務、帳目及盈虧情形,應可本於專業知識
予以檢查
,亦能免於相對人之疑慮,應為
適當之人選,爰選派洪再德
會計師為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相對
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、表冊供檢查。
四、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、第21條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