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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曾玉娟 相 對 人 永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秀 代 理 人 黃明看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派徐慶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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7,500股,聲 請人自民國94年相對人設立日起,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1,250 股。惟相對人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由聲請人擔 任公司負責人之期間,因財務係由曾玉秀負責,致財務狀況不 公開,聲請人多次請求提供帳冊及財務資料遭拒,爰依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上開期間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 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:相對人之股東均為親人,聲請人自99年 12月20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,為相對人之公司負責人,對 財務狀況極為清楚,相對人並無財務不公開、不提供帳冊及財 務資料之情形,歡迎聲請人查閱財務報表;又依99至101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,相對人全年所得額依序為新臺幣4,41 5,009、4,068,770、3,210,612元,亦無異常虧損,是聲請人 之聲請顯無必要。 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,得聲請法 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;此一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,除具備法定之 股東資格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。經查:聲請人之主張,已 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 ,堪信為真。聲請人依上規定,聲請選派檢查人,於法有據, 應予准許;相對人答辯所稱事由,不足以阻止聲請人行使上開 權利。又本院依兩造之合意,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推薦會計師以供選派,經該會推薦徐慶國會計師,有該會103 年1月29日會總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,經核該函所附之會 計師學經歷,應屬適當,兩造就該推薦意見亦無異議,爰依非 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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