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曾玉娟
相 對 人 永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玉秀
代 理 人 黃明看
律師
複 代理 人 許宜嫺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徐慶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九
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
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聲請人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7,500股,聲
請人自民國94年相對人設立日起,繼續
持有已發行股份1,250
股。
惟相對人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由聲請人擔
任公司負責人之
期間,因財務係由曾玉秀負責,致財務狀況不
公開,聲請人多次請求提供帳冊及財務資料遭拒,
爰依公司法
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
上開期間之業
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:相對人之股東均為親人,聲請人自99年
12月20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,為相對人之公司負責人,對
財務狀況極為清楚,相對人並無財務不公開、不提供帳冊及財
務資料之情形,歡迎聲請人查閱財務報表;又依99至101年度
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,相對人全年所得額依序為新臺幣4,41
5,009、4,068,770、3,210,612元,亦無異常虧損,是聲請人
之聲請顯無必要。
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,得聲請法
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司法第245
條第1項定有明文;此一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,除具備法定之
股東資格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。
經查:聲請人之主張,已
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
,
堪信為真。聲請人依上規定,聲請選派檢查人,
於法有據,
應予准許;相對人答辯
所稱事由,不足以阻止聲請人行使上開
權利。又本院依
兩造之
合意,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
推薦會計師以供選派,經該會推薦徐慶國會計師,有該會103
年1月29日會總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
可稽,經核該函所附之會
計師學經歷,應屬
適當,兩造就該推薦意見亦無
異議,爰依
非
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