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
債 權 人 允源鋼鐵有限公司
設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洪千淑 住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號
住台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4樓之1
上列
債權人允源鋼鐵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允源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
其
法定代理人黃麗茹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
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
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