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94號
債 權 人 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賴淑緞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
送達地址:台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
號11樓之1
上列
債權人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建紘實業有限公司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建紘實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
人之
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;
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
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