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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94號 債 權 人 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賴淑緞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            送達地址:台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             號11樓之1 上列債權人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建紘實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債務人建紘實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;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 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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