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
債 權 人 鑫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文崧
上列
債權人鑫佶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李露栓即鐳泰工程行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鑫佶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鐳泰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。
二、請提出李露栓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