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
債 權 人 營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鈴惠
上列
債權人營嘉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張世杰間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營嘉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張世杰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給付
請求權基礎事實為何?(債權人所
附證物發票人為世毅營造有限公司張世政)請釋明債務人為
何人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