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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13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 債 權 人 營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上列債權人營嘉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世杰間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營嘉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張世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  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二、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求權基礎事實為何?(債權人所   附證物發票人為世毅營造有限公司張世政)請釋明債務人為   何人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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