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
債 權 人 立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明榮
上列
債權人立銘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彰嵩實業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立銘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
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彰嵩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蕭慧芬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
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
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
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
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