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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15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 債 權 人 立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榮 上列債權人立銘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彰嵩實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立銘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請求利率6%之依據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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