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4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敏玄
債 務 人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
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39735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
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2年06月止,
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,220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未清
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239735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