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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164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  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39735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      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2年06月止,     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,220元正,經催繳,未清      償。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 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239735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    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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