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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17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10號 債 權 人 合鑫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澤涼 上列債權人合鑫機電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鏗元工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合鑫機電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?若是,請敘明請求之利率及自何   時起算利息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鏗元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張誌忠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 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   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  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 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   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  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 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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