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67號
債 權 人 富豪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徐宇誠
上列
債權人富豪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
債務人成功旗幟有限公
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富豪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成功旗幟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尤昱誠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
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
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
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
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
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
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
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
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