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
債 權 人 鑫立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海靜
上列
債權人鑫立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盛硯科技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鑫立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盛硯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王孟子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
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
二、若有公司解散之情形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及其
住居
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
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参辦(未選
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
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