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20號
債 權 人 有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世猛
上列
債權人有祈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黃鴻洲間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有祈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黃鴻洲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
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
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