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12號
債 權 人 金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家農
上列
債權人金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旌明實業股份有
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金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
其
法定代理人王錫明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
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
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
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
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