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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3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44號 債 權 人 宛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上列債權人宛青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田哲維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宛青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 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,請具狀補正之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田哲維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  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 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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