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44號
債 權 人 宛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淑雲
上列
債權人宛青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田哲維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宛青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
法定代理人之印章,請具狀補正之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田哲維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
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
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