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
債 權 人 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伯呈
上列
債權人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劉姮瑱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劉姮瑱之最新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保留全戶動態欄及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《併退還貴公司所附新臺幣1,000元匯票乙紙》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