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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33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 債 權 人 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伯呈 上列債權人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姮瑱間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  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劉姮瑱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  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   《併退還貴公司所附新臺幣1,000元匯票乙紙》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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