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
債 權 人 新亞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建顯
上列
債權人新亞開發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貿銓實業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新亞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「貿銓實業有限公司」抑或為「貿詮
實業有限公司」?並請提出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
理人賴呂玉枝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
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