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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新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顯 上列債權人新亞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貿銓實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新亞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「貿銓實業有限公司」抑或為「貿詮   實業有限公司」?並請提出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  理人賴呂玉枝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   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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