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14號
債 權 人 禾茂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雪花
上列
債權人禾茂租賃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禾茂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
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林孝賢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
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
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
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
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
條第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,並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
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