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43號
債 權 人 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量喻
上列
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張麗惠間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張麗惠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
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
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