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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38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43號 債 權 人 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量喻 上列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麗惠間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張麗惠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  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 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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