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
債 權 人 埔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綉粉
上列
債權人埔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綠發遊覽車客運有
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埔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綠發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
及其
法定代理人張麗惠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
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
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
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