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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41號 債 權 人 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着 上列債權人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淑玲即高峰工程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高峰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許淑玲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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