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41號
債 權 人 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着
上列
債權人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許淑玲即高峰工程
行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高峰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(含負責人身分證字號)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許淑玲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