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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51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2號 債 權 人 活立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澤 債 務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 (退 票 日)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2年4月1日    │1,000,000元      │102年10月23日     │LT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2年6月30日   │300,000元       │102年10月23日     │PA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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