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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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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86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 債 權 人 陳梅欣 債 務 人 米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法定代理人 魏崇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 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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