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67號
債 權 人 長谷精密模座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靜美
上列
債權人長谷精密模座工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吉豊實業社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長谷精密模座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吉豊實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(若係獨
資,則請更正債務人名稱)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
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
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