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2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承受人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原支付命令原、
正本一、關於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,...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(期)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
違約金,...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9條
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、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須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