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2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
債  權  人 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              限公司之承受人)


法定代理人  張財育  



債  務  人  蔡政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一、關於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,...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(期)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...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、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須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 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