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11號
債 權 人 惠誠冷氣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靖恩
上列
債權人惠誠冷氣電器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吳星隆間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惠誠冷氣電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吳星隆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