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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武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哲霖即和錫工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江哲霖即和錫工業社支付命令 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、補正和錫工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 本,以供本院審核,該裁定於102年12月11日送達債權人, 債權人雖於102年12月19日補繳裁判費500元,惟仍未依上開 裁定之意旨補正,與逾期未補正同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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