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武騰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江哲霖即和錫工業社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江哲霖即和錫工業社支付命令
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
、補正和錫工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戶籍謄
本,以供本院審核,該裁定於102年12月11日送達債權人,
債權人雖於102年12月19日補繳裁判費500元,
惟仍未依
上開
裁定之意旨補正,與逾期未補正同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