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8號
債 權 人 昱成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錫九
上列
債權人昱成食品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昱成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陳畇蒲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
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
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
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
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
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
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
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
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