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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74號 債 權 人 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財源 上列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素玉間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債務人葉素玉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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