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74號
債 權 人 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財源
上列
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葉素玉間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葉素玉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
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
當事人記事欄
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