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74號
債 權 人 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財源
債 務 人 葉素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命
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