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
債 權 人 棉楙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小萍
上列
債權人棉楙實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欣隆服裝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棉楙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欣隆服裝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許哲維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
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
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